近日,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电动车盗窃案,吴某等3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或六个月等,并处相应的罚金。
据了解,吴某与同伙在去年6月底到9月初不到70天的时间里,共同盗窃作案14次,共窃得电动自行车14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0余元。令人惊讶的是,在这14次盗窃中,吴某他们将其中10次作案地点选择在了网吧门口,他们俨然将
网吧门口当作了自己的作案场。
在窃得电动自行车后,吴某等人将其中的6辆电动车以230元至360元的价格卖给了严某,而严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依然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最后也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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