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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新增条目 盗号最高判七年

2009-1-6不详佚名

自互联网诞生以来,疯狂的黑客和病毒就让无数用户深受其害却无法可究。近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了如下规定: “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增规定妥善解决了当前刑法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的不足,对利用电脑进行攻击构成犯罪的规定更为细化。新规基于目前社会上大多数公民利益相关的,涉及公民隐私、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一些计算机犯罪行为,关乎社会上大多数公民的利益。以后,即便用户QQ、网游账号被盗,也可以依据刑法追究盗号者的刑事责任。

此前,刑法规定,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构成犯罪,或侵入国家特定系统如国防系统等危害到国家安全的将构成犯罪。但实际上,绝大部分“病毒”、“黑客”案件是针对网游服务器、网友账号和密码、电子银行系统等民用系统进行的,这些民用服务系统都不属于“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因此,也就无法构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如果这些黑客只是窃取信息,而不进行任何改动和破坏活动,按照此前刑法286条的规定,又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此,黑客侵入这些服务器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越来越多的“病毒”、“黑客”案件时,无所适从,捉襟见肘。

目前,病毒制造者和黑客已经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链。新规定通过追究病毒编写者的刑事责任,可以对黑客产业链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那些编写“病毒”、“木马”程序的电脑高手,也无法继续“逍遥法外”;那些明知他人实施黑客行为而为其编写程序的人,即使没有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黑客行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账号和密码、电子银行系统关系到大量网民的信息安全和虚拟财产安全,如果被侵入,势必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有鉴于此,对现行刑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是一件利国利民,并且有利于中国信息安全和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立法活动。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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