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6日2点多,陈某和黄某都到同安“天义网吧”二楼准备上网。两人同时看中了一台电脑,互不相让,都要使用那台电脑,言语间出现冲突。随后,陈某召集在该网吧三楼上网的林某、吕某(均已判决)到二楼,他们强行将黄某带至网吧二楼通往办公室的过道,将黄某打倒在地并用脚踢打其头部、腹部等处,还用空可乐玻璃瓶击打黄某头部。黄某被打伤后住院治疗,陈某逃逸。今年6月,陈某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审理过程中,陈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黄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500元。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归案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在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最终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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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厦门商报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