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并非新加坡首起有关网络犯罪的判决。新加坡对待网络犯罪倾向采取严刑峻法,如《防止滥用电脑法》规定,对付电脑黑客时可采取“先发制人”策略,黑客最高面临3年监禁。新加坡“刑网祸用重典”的做法值得深思。
近年来,互联网在全球飞速发展,在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进步的同时,由于缺少监管而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也逐渐显现,网络上侮辱他人和侵犯他人隐私、网络经济犯罪、网络色情等等。
但在治理这些网络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时,人们却尴尬地发现,在网络上广泛存在着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情况。
相比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各国的相关立法速度都远远滞后。例如在近年兴起的个人博客,在推动信息交流、促进创新文化发展的同时,也有个别博客成为散布假消息的“毒疮”。由于缺少相关法规,博客管理成为令许多国家挠头的问题之一。
有法不依常常是由利益诱惑造成的。虽然国家严令禁止,但在国内外都有少数网站经营者为了谋取不法利益,不惜违背当地法律,涉足网络色情和网络赌博等黑色区域。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这种违法行为的恶劣影响绝不仅止于一国一地,而是会扩散到世界各地。
同样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使一国或少数几国仅凭自己力量,落实监管法规是困难的。新加坡在“刑网祸用重典”时就遇到过难题,如当“网祸”是从国外蔓延而来时,调查取证以及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依然很难实现。
目前,各国对网络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尽管侧重点并不完全相同,但加强网络立法和监管的国际合作,却是共识。韩国正在推行网络实名制,以提高网民的责任和自律意识,英国则通过立法保障网络行业自律。为了打击网上跨国界的儿童色情犯罪活动,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就计划联手实施“虚拟全球特别行动小组”计划。
玉不琢不成器,如果不从现在开始重视网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将危害网络的长期健康发展。网络的发展历程已经表明,网络和社会上其他角落一样,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管,但对网络的法律监管存在许多特殊性,必须采取包括更加广泛的国际合作在内的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