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维权意识,著作权保护面临尴尬
记者:您认为我国目前知识产权领域的状况如何?
曹新明:目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总的来看,人们的权利意识还不够强,知识产权领域一些侵权现象仍大量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
记者: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呢?
曹新明:原因是多方面的。前文涉及的著作权不特指的话,是指著作财产权。一些作者缺乏保护著作权的意识,例如对网络转载作品习以为常,甚至以为网络转载是在扩大作品的影响,而没有意识到被侵权了。更主要的在于,目前多数作者处于弱势,首要目标可能是发文章。一旦文章被随意删改、转载等,也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或没有意识去维权,或不知如何维权。
记者:就像前文所说的,很多作者还愿意文章被网站转载。
曹新明:道理很简单,现在很多单位评职称、晋级都要考核是否有论文发表,发在何种级别的刊物。而面对权威期刊僧多肉少的现实困境,许多作者认为能发表就不错了。有时作品被随意删改、转载、剽窃等,作者轻易不会站出来。
这是著作权保护目前面临的尴尬。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走出尴尬局面,远非朝夕之功。
“版权”公司保护著作权的方向值得肯定
记者:如果作者都没有这个维权意识,那怎么谈著作权保护?
曹新明:是的。著作权维权的这种尴尬局面,客观上又会助长侵权者继续侵权。如果三面向公司依法经营,这种保护著作权的方向值得肯定。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网络作品版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记者:关于网络作品版权保护,我国有什么可以依据的法规吗?
曹新明:去年7月份颁布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提出保护网络信息品的版权,对网站的责任、义务有相关规定。网站转载文章,可能当时著作权人没有注意到,追究其法律责任,或根本就不愿追究,但这并不意味随意转载是合法的。
根据规定,任何权利都必须正当使用,知识产权也不例外。当版权归属转移以后,作者已经不再是著作权所有人,其新“东家”(如版权代理公司)可能会出来维权。但如果转载信息用于教学科研等目的,属于正常使用,不构成侵权。
记者:可是,有人质疑该公司的动机是纯粹为牟取经济利益。
曹新明:就三面向公司而言,其诉讼动机和目的是否一致,经营手段是否恰当,那是另外一回事。但是,如果这家公司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合同,依法经营,其维权行为就受法律保护。
对一些签约作者的抱怨,从情感上可以理解,但从法理上则不值得支持。现在我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是过了,而是不够。这一纠纷很有代表性,其涉及范围之广,影响之深,值得我们反思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07-01-04 第05版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