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浙江省永嘉县人洪荣尧在中国农业银行永嘉支行罗浮营业所申办了一张借记卡。2005年2月2日,洪荣尧的手机短信显示,其借记卡内少了102500元,遂向警方报案。经调查,2004 年11 月22日,有人以“洪荣尧”的名义持假身份证到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获取了网上银行的客户证书及网上银行密码。注册成功后,此人于2005年2月2日通过网上银行成功将洪荣尧借记卡内的十万多元资金分两笔转划至他人账户,后领取了该款。另经查明,洪荣尧曾因业务需要将借记卡的密码告知过他人。目前该案尚未侦破,被冒领的款项无从追回。
原判认为,银行未能认真核实验明办理网上银行注册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违反了《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第六条的规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成功冒领了本属于洪荣尧的存款,该违规失职行为与洪荣尧的存款被犯罪嫌疑人冒领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银行在受理网上银行注册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
其次,银行不能因自身违规操作导致错误支付而推诿自身责任,一概以“凡是凭客户证书和密码进行操作皆视为客户本人所为,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格式条款作为银行的免责理由进行抗辩,把本属于银行承担的责任也推向储户。这无疑有违公平的原则。
永嘉县人民法院据此一审判决:中国农业银行永嘉县支行赔偿储户洪荣尧存款102500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判决生效后,中国农业银行永嘉县支行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有误提出抗诉,永嘉县人民法院随后对该案启动了再审程序。(新华社)(第一财经日报)
本文来源:东方网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