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柴某给网吧提供上网免刷卡的“黑客”软件,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柴某因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柴某应宣城市区“阿里巴巴”网吧负责人贾某(另案处理)等人要求,编写了具有避开实名制管理软件功能的免刷卡软件,即在上网人员未提供身份证件的情况下,网吧从业者可利用该软件随机调取前期已存储在收银电脑内的上网人员身份信息,继而进行验证、存储,从而分别使公安机关安装在网吧内的“万象”、“pubwin”、“龙管家”三种实名制管理软件失去功效。
2009年,柴某将“pubwin”免刷卡软件提供给宣城市区“阿里巴巴”网吧贾某、“水东中心”网吧钟某等人使用。2009年至2011年期间,柴某通过网络,将“万象”、“pubwin”、“龙管家”免刷卡软件以8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售予安徽、河北、山西、湖北、贵州等地网吧业主使用,非法获利27030元。
2011年7月4日,柴某被公安人员现场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在接受公安人员的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1年10月12日,柴某妻子王某应柴某要求主动至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723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柴某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非法获利2703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某违法所得数额26730元,计算有误,该院予以更正。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柴某违法所得数额只有24930元,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因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被现场传唤到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应其要求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宣州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柴某现已提起上诉。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