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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维权请公证员现场公证
《仙剑奇侠传》是一款电脑游戏,对于喜欢玩电脑游戏的玩家来说,在很多网吧内都能玩这款游戏。然而,海口市盐灶路一家网吧,却因为安装了《仙剑奇侠传》的软件,而被该游戏软件商告上法庭。
据了解,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上海的公司。该公司称,《仙剑奇侠传》系列电子游戏是由其开发完成并享有著作权的经典电子游戏作品。该系列电子游戏自1995年7月问世以来,在10余年的时间里影响人群以亿计数,可称得上是中国有史以来最为成功的电子游戏系列。《仙剑奇侠传三》是该电子游戏系列中的重要作品之一。该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网吧未经其许可,长期在其经营的海口市盐灶路的海口问×文化网络休闲会所内公开使用、复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原告的《仙剑奇侠传三》游戏软件。
该公司在诉讼之前,于2011年10月12日委托海口琼州公证处,对被告网吧上述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委托代理人王某以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办理上机手续后,公证员在现场监督王某在该电脑上进行操作:开启计算机,点击桌面上“单机游戏”图标,进入相应操作界面,对操作过程中有关界面进行拷屏,并将拷屏文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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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诉称,被侵权的《仙剑奇侠传三》游戏软件是原告投入大量研发资金开发的成果,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其经营的网吧电脑中删除原告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仙剑奇侠传三》游戏软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另据了解,被告网吧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法院视为被告网吧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复制、使用计算机软件,因此,被告网吧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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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网吧侵权,判赔3500元
法院还认为,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里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涉案游戏软件的使用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游戏软件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案当中,原告公司只提供了他们当初支付的公证费1000元的票据,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和被告网吧违法所得。鉴于被告的侵权获利、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的数额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原告享有的游戏软件的权利类型、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含维权费用)。
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限被告海口问×网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仙剑奇侠传三》的游戏软件,并从经营的网吧电脑中删除《仙剑奇侠传三》游戏程序。赔偿原告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
律师
点评
该网吧侵犯
原告著作权
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王飞雄律师指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当中,该网吧因为侵犯了游戏公司的著作权,被该公司取证后提起诉讼,由于该公司没有证明自己的损失有多少,因此法院酌情判决赔偿3500元经济损失。
王飞雄律师指出,网吧经营业主应该提高法律意识,避免糊里糊涂中侵犯了别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