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下午14时50分许,被害人小华(化名)在上述网吧上网时因电脑故障未能顺利上网是否应该收取其1元上网费的问题,与网吧网管董军在网吧收银台旁争执起来,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董军随手就从桌子上摸了一把水果刀,刺中被害人小华腹、腰部及右侧臀部,致被害人小华肝破裂及腰、臀部等多处损伤。事发后,被告人董军在明知他人已打电话报警的情况下,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2年8月3日,被告人董军的家属主动与被害人小华就民事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代为被告人董军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小华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6.85万元,被害人小华也明确表示对被告人董军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军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董军案发后明知他人已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情况下在案发现场等待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所引发,且被告人董军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董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结合以上量刑情节和所在社区的反馈意见,依法对被告人董军适用缓刑。希望被告人董军能以此为戒,痛改前非,积极改造,做一名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益的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