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凌晨3时许,两人窜至湖南临澧县安福镇某街道一网吧附近,由唐某在外望风,杨某敲门入内,拆开电脑主机箱盖,将21台电脑内价值16212元的21个CPU和25根内存条盗走,尔后贱价销售,唐某分得赃款2000元,杨某分得300元。网吧业主报案后,杨某于2012年5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唐某被迫于2012年6月2日投案自首。之后,两人分别赔偿受害网吧业主损失5000元和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屋,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院遂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自首、赔偿受害人损失等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