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的张某、高某于2012年4月24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在封丘县城关镇某网吧上网,刘某(另案处理)找到他们说:“中午也没有钱吃饭,我们出去弄点钱吧。”张某和高某就和刘某一起出去了,到某网吧门口遇到被害人张某,刘某将张某叫到他们跟前,三人以胁迫的方式抢劫张某现金45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张某、高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郭文涛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