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常德11月23日讯(通讯员 赵阳)2012年11月22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公开宣判了武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肖某豪、程某、陈某、彭某铭寻衅滋事一案。
2012年4月15日16时许,被害人刘某宏在常德市武陵区郭家巷一网吧内上网,18时许同案人贵某君(在逃)要求刘某宏与自己调换座位,遭到刘某宏拒绝之后,贵某君用QQ联系被告人程某说自己被打了要其过来帮忙,18:20许,程某邀集和自己在一起的肖某豪、陈某、彭某,贵某君,并带了一把“管杀”、一根钢管和一把跳刀,另外贵某君再叫了两人(均在逃)帮忙,七人冲进网吧将被害人强行拖出来带到旁边一巷子内,将被害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九级伤残。
2012年6月6日被告人彭某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肖某豪、程某、陈某、彭某分别赔偿被害人17000元、18000元、4000元、5000元,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四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都是因家庭疏于管教在外逃学游玩,结伙打架,考虑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均从轻处罚。本案合议庭根据以上犯罪事实情节等判决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管制。
[稿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