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李德义、方成文与刘海沅共同成立了被告单位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被告人方成文占75%股份,被告人李德义与刘海沅(2008年底实际退出公司,但工商注册未变)各占12.5%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方成文,经营范围是服务,具体是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咨询(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而后,被告人李德义、方成文和刘海沅收购了被告单位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05年10月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也是100万元,其中被告人方成文占75%股份,被告人李德义与刘海沅各占12.5%股份(2008年底刘海沅退出上海翱宏公司后,其中10.5%股份转给被告人方成文,另2%股份转给了世纪联线公司技术负责人姚邦林)。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被告人方成文,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工程系统等。为经营需要,翱宏公司在杭州注册成立了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姚邦林任公司负责人。实际上,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及翱宏杭州分公司均由被告人李德义负责经营、管理。
2006年12月至2010年12月,被告单位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及翱宏杭州分公司在经营期间开发了《杭州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后,被告单位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及翱宏杭州分公司将出资购买获得授权播放的影视节目以及公司员工利用网络下载工具在互联网上下载的、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影、电视作品,均上传至被告单位翱宏公司设在陕西省西安市的《杭州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服务器(网址:www.cnnip.com、netbar.cnnip.net)。
被告单位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及翱宏杭州分公司采用直销(以每个账号每年1500元至2200元的价格直接向全国范围内的网吧出售)和代销(以每个账号每年《杭州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4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向全国范围内代理商出售,再由代理商向网吧出售)的方式,向全国1万余家网吧出售账号,并通过互联网向购买了账号的网吧提供服务器内的影视作品,供网吧上网人员观看。
被告单位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及翱宏杭州分公司共向全国14929家网吧出售账号;网吧充值数据表表明从2007年8月27日到2010年12月30日总交易金额为34882722元,折扣后实际交易金额为16437744元。经相关著作权人确认,《杭州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服务器内的510部欧美类影视作品、536部综艺类影视作品合计1046部影视作品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相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早前庭审中,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德义的辩护人提出李德义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方成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成文应认定为从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滨江法院根据审理,以侵犯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单位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李德义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方成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