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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吧打架受伤 老板被判担两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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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达在网吧上网的时候持刀将小伟捅伤。因斗殴双方都是未成年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网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认定网吧老板白某监管不到位,对该起伤害事件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小达和小伟曾是同一中学同学。小伟比小达年长2周岁,于2010年7月毕业后就没有再继续升学读书。在学校时,两人曾有过矛盾。2011年2月1日,两人到同一间网吧上网时相遇并发生争执并打架,小达持刀将小伟捅伤。小伟因伤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3558元。因小达在作案时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不追究刑事责任,小伟就民事赔偿部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达的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覃某、唐某)、崇左市某网吧及网吧业主白某赔偿各项损失63258元。

    法院认为,被告小达持刀捅伤原告小伟,承担该事件的主要责任,应承担80%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小伟在案发时未成年,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进入网吧上网,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自己承担20%的民事责任。被告白某作为该网吧的管理者,应当对网吧场所的整体安全负有监管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于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同样作出规定。

  由于被告白某对其网吧营业场所疏忽管理,场所的前门和后门任何人自由出入,原告、被告得以自由进入网吧营业场所内。因此,被告白某对网吧的监管不到位,对该起伤害事件存在一定过错,应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既承担被告小达承担80%民事赔偿当中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被告小达的监护人覃某、唐某赔偿给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6408.51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告崇左市某网吧对前述经济损失赔偿当中承担5281.7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光明网  作者:吕婕 黄伟明 作者:光明网  作者:吕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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