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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少年网吧上网猝死 业主赔偿6万

[作者:佚名 来源:天山网 时间:2011-3-4我来说两句

  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农场一13岁少年连续长时间上网,结果疲劳猝死,死者父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网吧业主赔偿损失。2月28日,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死者父母获得业主赔偿66151元。

  2010年4月30日20时至 5月1日凌晨3时许,小强分别在杜某开设的网吧和朱某开设某网吧上网, 5月1日上午7时许,有人发现小强死于小区院内。2010年6月18日,农六师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小强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认为死者死亡的诱因可能与过度劳累及饥饿有关。”

  小强的死亡给其父母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其父母认为,两网吧老板违法经营,放任未成年人上网,对小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将二被告诉至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3118元。

  芳草湖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违反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让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消费且超时营业,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由于小强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其死亡也负有责任。该法院结合全案案情,认为原、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分别以60%和40%较为适宜。故判决二被告赔偿死者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66151元。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让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消费,且超时经营,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分析“小强死亡的诱因可能与过度劳累以及饥饿有关”。

  小强长时间静坐上网,大脑和神经系统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持续时间较长,所以并不能完全排除其死亡与进入网吧长时间游戏存在某种诱因的可能性。

  二被告作为网吧的经营者应当预见未成年人长时间上网会对其身体造成伤害,有义务制止而未制止,却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导致后果的发生,因此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及时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同时应积极阻止小强到网吧消费,故小强的父母对小强的死亡亦负有责任。

来源: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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