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将其经营的网吧12分店转让给加盟商李先生,并以加盟店模式管理,李先生向总部支付220万元,每年向总部支付管理费10万元;双方约定,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四方2.5公里范围内另设加盟店或向其他网吧投资提供技术和设备,如总部违约,将向加盟商赔偿违约金150万元。可合同签订不久,总部便违约。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将总部告上法庭。
2009年1月9日,延吉市法院做出判决:解除原告李先生与总部之间的承包合同,总部向原告返还71.39万元;总部向李某先生支付违约金150万元。2009年7月13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总部上诉请求。判决生效后,总店却迟迟没有支付这笔款项。近日,在延吉市法院执行法官的陶冶及不懈努力下,李先生终于达拿到了违约金150万元和返还金71.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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