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南京市,工人陈姚光在工地做了一天重体力活之后,又在离住处不远的一家网吧玩了一晚上。在第二天早晨的时候,被清洁工发现已经晕倒到在网吧的厕所门口,后来因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家人将网吧告上法庭。
陈的家属将网吧告上南京栖霞区法院,要求网吧为陈姚光的死承担40%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
在警方的调查中表明,因脑出血倒在厕所门口的陈姚光身上无外伤,也没有打斗痕迹。并且在网吧的上网登记记录中显示,在前一天19点左右陈姚光进入网吧上网,到不到24点陈下机,时间值有5个小时不到,并且医院已经证实陈姚光的死因,是他的自身疾病。
可陈的家属却认为网吧对陈的死,还有负有非常重要的间接原因,网吧难逃其咎。可是网吧认为陈姚光的死与网吧无关。
最后,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网吧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在本案中,通过公安机关提交的死者所使用的网吧客户机的使用记录显示,死者在网吧上网的时间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尽管网吧当日未按规定停止营业,死者上网结束没有离开网吧,但仍不能证明网吧的服务与死者突发疾病有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家属们的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西部网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