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学生在网吧内和人发生争执被砍成五级伤残,打人者至今未抓获归案,网吧因未能防止和制止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要承担三成责任,赔偿受害者7万余元。日前,这起案件在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8岁的李某是一所中专学校的在校生,2009年12月26日,李某与朋友张某到学校附近一家网吧上网,在“等机”过程中,张某与网吧另一名男子发生了争执,李某将二人拉开后继续等机。十多分钟后,几名陌生男子突然冲进网吧,将李张二人刺伤。李某送进医院后因伤势过重,脾脏和左侧肾脏被切除,后经鉴定造成五级伤残。
事发后,几名凶手迅速逃窜,下落不明,至今仍未被抓捕归案。
李某表示,事发时网吧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自己受伤负有责任,因此,他将该网吧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共计26万余元。
网吧称,根据当天的上机业务记录,李某当天并没有在网吧内消费,网吧内也没有发生过打架斗殴的事情,李某受伤与网吧没有关系。
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网吧作为开放性经营场所,对进入场所的公众负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李某系被第三人砍伤,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网吧在事发时未能防止和制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在原告受伤后亦未积极救助,明显存在过错,由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目前尚不能确定,因此,网吧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担责三成,赔偿70579元。
目前,双方均没有上诉。
本文来源:云信网(昆明)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