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生小哲在网吧被几名不速之客刺伤,最终导致左肾脏被切除。小哲的家属以网吧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把网吧告上法庭。昨天获悉,盘龙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小哲是云南省贸易经济学校的学生。2009年12月26日下午,小哲和朋友张明去网吧上网。在等电脑的过程中,张明与网吧内一名男子因之前的琐事发生争执,小哲把张明拉开后,二人继续等待电脑上网。10余分钟后,四五名陌生男子冲进网吧,用刀将他和张明刺伤。
小哲忍着巨大的疼痛,来到网吧附近的招待所,之后有群众报了警。在被刺伤流血近一个小时后,小哲被送到医院抢救,经过57天住院治疗,小哲的脾脏和左侧肾脏被切除,造成5级伤残。而行凶歹徒现在下落不明。
小哲的家人认为:小哲在网吧遭遇不法侵害,网吧没有安保人员,也无人出来劝解、制止,遏制事态发展;小哲身中数刀后,工作人员也没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在直接侵害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网吧应对小哲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小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吧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万余元。
网吧的李老板已收到法院传票。她说,当天,工作人员不知道有暴力事件发生,从监控录像来看,小哲和张明没到柜台刷卡,不是到网吧消费。对于是否愿意赔偿损失,李老板称:“不是我们的顾客,我们没有理由承担。”
云南省德和政律师事务所的杨名跨律师说,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网吧等营业场所需具备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承担保障义务。如果网吧既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在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时也未及时劝解、制止、报警和急救,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权益遭到严重损害,那网吧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直接侵害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网吧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应在其能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昆明信息港)
(本文来源:昆明信息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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