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海沧一家网吧老板因上述情况得赔偿被害人小兵(化名)32828.07元。
法院查明,2008年10月16日下午,小兵到海沧区沧林路一家网吧上网。期间,小兵与坐在身旁的方某发生口角,并打起架来。殴打过程中,网吧工作人员及保安没有前来规劝和阻止,最终小兵被打成十级伤残。于是,小兵把殴打自己的方某以及网吧老板阿静(化名)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方某应对殴打小兵致伤的行为负责,即赔偿相关费用包括精神抚慰金等7.5万余元。网吧老板作为经营者若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属另一独立法律关系,有关责任与赔偿问题可另案处理,驳回小兵该部分诉求。
一审判决后,小兵、方某均不服,上诉至厦门市中级法院。
厦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兵在阿静的网吧内遭方某殴打致十级伤残。网吧在配有保安值班人员的情况下,未及时发现、制止,导致损害后果扩大,事发后网吧也未及时报警。因此,网吧方面也存在过错,故应承担50%补充赔偿责任。但阿静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方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