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志的,由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至1.5万元罚款。
这个《规定》将于明年2月1日起实施。《规定》要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标志和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并阻止未成年人进入。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实施。文化主管部门接到容留未成年人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活动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处理。除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规定》还要求,每个县应当至少有一处综合性的、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建或者向社会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