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10月11日在其网站发布通知指出,2013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通知指出,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依照国家相关法规,2013年1月1日起,一是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二是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试点设立独资娱乐场所;三是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通知规定,申请设立独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上述第二项申请设立独资娱乐场所的,报广东省文化厅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文化部备案。上述第三项申请设立合资演出团体的,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文化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