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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印发《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6-6文化部文化部

  (二)倒卖网吧牌照,为非本企业投资或控股的单位或个人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的;

    (三)其所属直营门店一年内累计5家次或直营门店总数的10%以上的门店受到文化行政部门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网吧连锁企业资格的企业,文化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者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担任主要职务的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上网场所管理办法、网吧连锁企业所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由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证书由文化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省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体现管理思路创新

    日前,文化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网吧连锁企业的标准和范围,加强了网吧连锁企业管理与发展的制度建设,着力于促进网吧市场进一步优化结构、规范经营,为网吧行业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提供了新动力。

    促进网吧行业连锁化发展的政策由来已久,自2003年以来,文化部大力推进网吧连锁化进程,2003年4月22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时隔6年,此次《办法》的出台与文市发[2003]15号相比,主要的不同之处是创新了网吧连锁标准,并将网吧连锁企业的管理由事前的行政许可调整为事后的行政确认,更加符合网吧连锁经营发展的实际和其自身规律。

    文化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和采纳了其他行业促进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先后征求了网吧连锁企业、相关法律专家、地方文化厅局的意见,起草、修改、完善了《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概括起来,《办法》的突出特点是“低起点、高标准、严要求”:

    “低起点”,是指降低网吧连锁企业门槛,促进连锁网吧的快速发展。根据对当前网吧行业的规模、效益、结构的了解设定了网吧连锁企业的设立标准:具备5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吧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网吧连锁企业”,便于秩序规范、经营良好的中小型连锁网吧扩大规模、拓展品牌。具备30家以上直营门店的网吧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全国网吧连锁企业”,鼓励资本雄厚、跨区域营销网络完善的大型集团、实体进入网吧行业,整合行业资源。

    “高标准”,是指构成网吧连锁企业的门店必须为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且所有直营店必须统一财务管理。为证明网吧连锁企业投资或控股直营门店的真实性,申办企业还需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排除了假加盟、假连锁,避免牌照倒卖。

    “严要求”,是指网吧连锁企业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通过严谨的审查和年审,倒卖网吧牌照、所属直营门店一年内累计3家次受到文化行政部门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一律取消其连锁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办法》规定,经申请获得认定资格的网吧连锁企业,可以优先使用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指标进行直营门店布点;可以兼并、收购单体网吧并实现简便的许可手续;可以为政府承担一部分的公益性上网服务任务;获认定资格后还可以享受后续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上述政策的实施以及网吧连锁企业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标准。2009年3月28日,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9号),要求各地文化、工商、公安、通信部门及关工委大力净化网吧市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其中,为严把审核准入关,坚持严控总量、调整存量、优化结构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不得突破文化部核准的2008年—2009年网吧发展总量布局规划,不得擅自增加网吧总量,且各地经文化部已批复的总量布局规划指标,应全部用于网吧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布点。该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网吧连锁企业”及其“直营门店”的定义、标准、内涵都需要有明晰、准确的具体政策来规范,便于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做好网吧准入审核工作。另外,文化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出台其他面向连锁网吧的有关优惠及扶持政策,《办法》的出台为此类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实施基础。

本文来源:文化部 作者: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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