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禁烟过渡期或将取消
1998年11月1日颁布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就规定,在医院等禁烟场所里,抽根烟可以罚款20元。可是,十几年来卫生部门并未开出一张个人罚款单。2010年,新的特区控烟条例征求社会意见,该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提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可以处以500元罚款;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处以2万元罚款。
市卫人委法规处表示,征求社会意见之后,卫生部门又和国家控烟办以及相关法律部门进行了探讨,对控烟条理征求意见稿作出修改。首先是禁烟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公共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网吧;其次,原本设置的三类公共场所一年禁烟过渡期被取消。
法规处称,控烟条例还要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市人大等多道程序,因此,具体内容可能还会作出修改,目前版本并不是最终版本。
尝试医疗服务违法行为处罚
立法工作会议还探讨了医疗服务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急救医疗条例等立法项目的进展情况。其中急救医疗条例早在2004年深圳就出台过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
市卫人委法规处称,医疗服务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是深圳在卫生立法方面的先行先试。我国现行的医疗服务监管法律体系,固有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比如经济处罚(罚款)过低,甚至缺位。
如今经济活跃的市场经济社会,经济处罚应当成为一种实用有效的处罚手段,但对执业医师的违法行为包括《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罚款的规定。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罚款金额只是5000元以下,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根本没有罚款的规定。而且,部分条文实用性不强,甚至丧失实用性。比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处罚条款中均出现“行政处分”的内容,但这些人事管理的内容适用于现今的民营医疗机构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