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报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少于5家或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数量;
(三)符合连锁经营组织规范;
(四)所有直营门店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受过有关部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做出的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申报全国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除满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二)全资或控股的直营门店数不少于30家,且在3个以上(含3个)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直营门店。
第十条 申报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网吧连锁企业投资或控股直营门店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
(五)直营门店相关材料:名单列表、各门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连锁经营规范制度:统一的财务制度,具备可联网的计费软件系统与技术管理软件的说明文档、服务器架设地址、托管或线路租用合同及客户端分布情况等资料;
(七)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所属直营门店未受过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为网吧连锁企业的,应向总部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依据文化部2003年《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批复的全国连锁网吧经营单位,申请认定为全国网吧连锁企业的,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直接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本行政区域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在20日内完成认定审查,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本文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