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和网吧分别自2000年专项整治和2003年重新审核登记以来,场所总量基本得到有效控制,市场经营秩序有所好转。近年来,由于2004年审批的连锁网吧直营店的性质转变,大型商场配套电子游艺场所的增加,个别地区违规审批,许可证照的非法转让和变更,严重扰乱了网吧和电子游戏市场的经营秩序。为规范管理网吧和电子游艺娱乐场所,促进网络文化和电子游艺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决定对网吧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重新审核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审核登记的范围
1、2000年自治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核合格,向全区公布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2、2000年以来,由于大型商场配套及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核通过,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3、按照2010年自治区文化厅批复的总量与规划新审批的场所。
1、2003年重新审核登记的网吧;
2、2005年以后增设的连锁网吧直营店;
3、2005年按照自治区规划总量审批的网吧;
二、重新审核登记的步骤
(一)自治区文化厅下发重新审核登记文件,制作审核登记表及汇总表式样,并在自治区文化厅网站及网吧计算机监管系统发布。
(二)各盟市文化局制定本地区重新审批登记工作方案,指导旗县区有秩展开。旗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通告业主,收集重新审核登记所需材料,填写重新审核登记表,并汇总本辖区场所情况报送盟市文化行政部门。
(三)由原审批部门核对提交材料,确认重新审核登记场所。盟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场所的汇总登记,加盖公章后统一向自治区文化厅报送。重新审核登记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自治区文化厅,旗县(市、区)和盟市各一份留存备案。所有登记表和汇总表均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电子邮箱:nmgjcd@vip.163.com
联系电话0471-62836666968391(传真)
(四)自治区文化厅对书面报送材料予以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为各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进行编号,盟市文化行政部门按照统一编号打印网吧《文化经营许可证》盖章登记后发放。旗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照统一编号打印电子游艺经营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盖章登记后发放。
三、重新审核登记的时间
(一)电子游艺经营场所的重新审核登记从2010年10月8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
(二)网吧的重新审核登记从2010年10月8日起至2011年1月30日。
在此时间内,各盟市重新审核完毕后,将所有材料尽快上报自治区文化厅文化市场处,并领取统一编号。
四、重新审核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4、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性质证明复印件;
6、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1、《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5、公安部门《网络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6、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性质证明复印件;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五、重新审核登记的要求
(一)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明确各级责任。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经营场所提交的重新审核登记材料,不得擅自扩大此次重新审核登记范围,不符合重新审核登记要求的材料一律不得上报。盟市、旗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和科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文化厅将组织验收,对擅自扩大重新审核登记范围、弄虚作假和因工作不认真造成统计不准确一经查实的,要在全区通报批评并提请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政府(盟公署)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审核登记范围,加大查处力度。对因违法违规被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行政处罚达到吊销许可证规定情形的,一律不得重新登记并吊销原许可证;对违规审批、变更许可证行为的,要逐一说明审批或变更的时间、经办人、分管领导和场所的详细情况,经旗县区、盟市文化局核实后,一并报自治区文化厅。
(三)加强综合治理,注重日常监管。重新审核换证后,自治区文化厅将重新审核登记情况通报自治区工商局,要求全区工商部门对未取得统一编号《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场所,从2011年起一律不予年检登记,对仍然擅自经营的,将按照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重新审核登记的场所,要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日常监管工作,不得因为经营条件合格就放松管理。
(四)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结束后,凡涉及电子游艺场所、网吧审批、变更的,要应及时将审批材料或变更信息材料(含电子信息)加盖公章报送自治区文化厅备案,自治区文化厅将根据审批、变更情况分配许可证号。对不及时报备、随意编号打印许可证,造成全区网吧、电子游艺经营场所编号混乱的,自治区文化厅将给予严肃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