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连锁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每年年审前向其原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级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已批准的网吧连锁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认定证书和符合条件的直营门店名单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
网吧连锁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构调查核实后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
获得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因
经营能力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
网吧连锁企业条件的,应主动报告,由原认定机构终止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编辑本段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
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网吧连锁企业的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资格等行为。
第二十条
已认定的
网吧连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认定机构或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倒卖
网吧牌照,为非本企业投资或控股的单位或个人申办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的;
(三)其所属直营门店一年内累计5家次或直营门店总数的10%以上的门店受到文化行政部门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被取消
网吧连锁企业资格的企业,文化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者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担任主要职务的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上网场所管理办法、
网吧连锁企业所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由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证书由文化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省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文化部备案。